“挑战高空极限坠亡案”判直播平台存在过错,流量经济不能打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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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天介绍的“小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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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高空极限坠亡案
案情回顾
曾经广受网友关注的“花椒直播”平台主播吴某高空坠亡案,尘埃落定。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吴某母亲何某三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自称“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的“花椒直播”平台主播吴某,在录制视频时意外高空坠亡。随后,其母何某因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其子吴某攀爬高楼坠亡,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花椒直播”所属公司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认为
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其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结合吴某的坠亡与密境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来认定,吴某所拍摄的视频内容中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密境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密境和风公司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
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某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是被上诉人不仅未对吴某的视频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某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故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
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密境和风公司可以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密境和风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具体案情酌定密境和风公司应当承担的三万元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庭审现场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吴某的坠亡是一起悲剧,年轻生命的逝去对于吴某的家庭成员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法院对吴某的离去深表痛心,并对吴某的家庭成员致以诚挚的慰问。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
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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